《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的立法听证会于11月3日举行,这是广东人大历史上的第三次立法听证,除了有来自全省的200多名听证代表参加外,还有19名陈述代表来自业委会、房地产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协会、律师事务所、立法专家等各相关领域。
由于2006年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3条曾规定:“单个业主的投票权数超过总投票权数百分之二十的,按照百分之二十计算。”这一规定被俗称为“一票独大”,此次听证会,不仅没有解决业主关心的车位归属问题,2008版《条例(草案)》反而将“一票独大”限制、物业公司殴打业主将吊销资质规定均取消。为此,多名专家学者认为,2008版《条例(草案)》并无新意,甚至被认为是立法探索中的一大退步。
物业管理的立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切身利益,关系到民生幸福、和谐稳定与社会进步的大局,关系到《宪法》、《物权法》保护公民不动产物权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落实,关系到科学发展观是否得到真正落实。因此物管条例应时顺变,即使不能一朝解铃,但能纾民生一时痛痒也同样值得期待。
物管条例岂能偏离法理和道义基础?
唐彬
2008年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修订,其让人失望是显而易见的,连原征求意见稿中被视为亮点的有关物业公司侵害业主人身、财产等将被吊销资质的条款都被删去。因此,新版一出,即被舆论指为立法的“一大退步”自在情理之中了。
立法听证时,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立场,代表各自的利益发言,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事情。但是,这样说并非代表参与立法听证的各方就可以缺乏基本的原则基础,就可以不顾法理和道义,罔顾符合普遍社会正义的共识。
表面看,物管条例是用来规范业主、物管、开发商等各方行为,协调平衡其中的利益关系的,但必须明白,物业所有者是业主,物业管理条例之所以需要修订,是因为社会的发展已到了需要规范为业主服务的各项活动标准和细则的时候了。因此,物业管理条例的本质是以保护业主权益为其首要目的,无论参与立法听证的各方有何异议,都必须将无条件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不损害业主合法权益为其存在的基本前提。否则,立法便失去了法理和道义的基础了。